律师简介

王慧律师   王慧,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及刑事辩护经验。王慧自2011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拥有企业法律顾问(高级)职业技能证书。执业十三年,代...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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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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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大连中院发布四个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

王某虚假诉讼案

——捏造借贷合同,两次提起虚假民事诉讼


简要案情

2012年8月31日,王某向金某华借款100万元,后王某向金某华归还101.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入金某华指定的被害人焦某银行账户。2020年5月8日,王某以焦某为被告,捏造焦某向王某借款101.2万元未归还的事实,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以同样方式捏造李某红向其借款20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捏造的借贷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虚假的事实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文书,干扰司法活动,构成虚假诉讼罪。以虚假诉讼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单方捏造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行为,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本案被告人王某抓住被害人接收借款的机会,虚构被害人向其借款的事实,两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判决获取非法利益,属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形式往往不规范,有些当事人疏忽大意轻信他人,为虚假诉讼培育了土壤。通过本案提醒我们,借贷双方在签订、履行借贷合同时,应最大程度完善相关手续,记录借款、还款内容,以免给他人留下虚假诉讼的可乘之机。 


陈某明虚假诉讼案

——通过虚假诉讼转让债权以逃避履行债务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被告人陈某明向债权人辛某涛、辛某强分别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未在约定时间偿还,辛某涛二人分别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陈某明偿还本金及利息等,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7年3月27日,辛某涛二人向中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陈某明、甲公司未如实向中山区人民法院申报对工商银行享有2900万元的债权。


2017年6月1日,陈某明与姜某明伪造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对工商银行的债权转让给姜某明,姜某明变更为上述债权的申请执行人,致使辛某涛、辛某强的债权未获清偿。


裁判结果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对被告人陈某明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明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94084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明、姜某明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转移债权,以达到逃避履行债务的非法目的,致使被害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损失巨大,情节严重。二人行为严重干扰司法秩序,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共同犯罪人主次作用,对于犯意提出者、主要实施者和犯罪利益获得者,依法予以严惩,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此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引导公众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充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构建诚信社会。


陆某虚假诉讼案

——利用“套路贷”签订的空白合同伪造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吴某巍(另案处理)以“套路贷”的非法手段向徐某出借资金,并以徐某父母的房产办理了抵押公证手续。后吴某巍安排手下人员进行软暴力催收,徐某被迫向吴某巍偿还了全部借款并支付了高额利息、罚息等费用,但吴某巍并未解除抵押手续,并以此逼迫徐某再交8万元,徐某无力交纳。2016年3月16日,吴某巍利用手中空白借款合同编造徐某借款15万元的事实,安排其员工被告人陆某到法院起诉徐某偿还15万元本金和4万元利息,共计19万元,并申请人民法院查封了徐某父母的房产。


裁判结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在明知吴某巍利用“套路贷”签订的空白合同伪造借款合同虚构借款事实的情况下,仍以该伪造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妨害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对陆某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本案属于典型的通过“套路贷”签订空白合同伪造借款合同,借助虚假诉讼手段实现“套路贷”非法利益的情形。被告人通过虚假诉讼,意图借助司法机关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影响十分恶劣。


民事办案法官在审理债权债务纠纷过程中,通过对借款合同进行审查,对该合同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发现犯罪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侦查,发现了“套路贷”中隐藏的虚假诉讼行为。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合力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向全社会传递明确信号,司法机关不会成为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捍卫了司法形象,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正气。


李某虚假诉讼案

——以虚假装修工程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在大连市沙河口区等地,捏造刘某杰、赵某冬曾参与沙河口区中央大道A标段内部装修工程的事实,委托律师在沙河口区法院对深某公司等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包含刘某杰、赵某冬二人内容的记工本、考勤表等证据,致使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基于被告人李某捏造的事实,作出两份民事判决书,均判决深某公司等赔偿赵某冬、刘某杰劳务费。


裁判结果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犯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假借追索劳动报酬进行虚假诉讼是常见的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李某作为案涉工程施工人员的组织者,通过其掌握施工人员出勤记录的便利,在组织施工人员通过诉讼讨薪的过程中,主动联系未参加案涉工程施工的刘某杰、赵某冬,并虚构刘某杰等人参与工程施工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民事判决。该行为从根本上改变了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属于凭空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典型的“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讨薪”、“借贷”等批量司法确认案件,人民法院始终保持高度敏锐性,让打“假官司”的人付出“真代价”,增加虚假诉讼人员的违法成本,进而引导面临经营困难的企业合法有序主张权利,严守诚信诉讼底线,保障市场经济平稳有序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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