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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王慧律师   王慧,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及刑事辩护经验。王慧自2011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拥有企业法律顾问(高级)职业技能证书。执业十三年,代...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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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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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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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第34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款的法律后果:

1、视为以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但公司需要支付二倍工资(最多12个月);

2、劳动关系终止权:

(1)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如依据该条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起算月数)

                 如不是依据该规定,且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提出终止:如依据该条规定,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

      如不是依据该条规定,辞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

      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款的法律后果:

1、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但公司需要支付二倍工资(无月份限制);

2、劳动关系终止权:

(1)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属于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提出终止:提前30日即可

知识拓展:

1、适用顺位上,如符合第二款,则第二款优先于第一款适用;

2、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

 (1)以较长的为准,服务期不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

 (2)如劳动者提出终止,构成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3)如单位提出终止,视为放弃服务期,无权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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