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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律师   王慧,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及刑事辩护经验。王慧自2011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拥有企业法律顾问(高级)职业技能证书。执业十三年,代...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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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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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大连劳动争议“连众调” 首批发布12个典型案例(上)

案例一:甘井子区总工会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动,为全某等7名职工解决讨薪之难


简要案情:全某等7名职工入职某公司担任司机。自2022年3月起公司陆续拖欠职工工资,全某等人多次讨要无果。全某等人无奈向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甘井子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合计13万余元。甘井子区总工会驻派甘井子区仲裁委的调解员在收到上述案件后,第一时间分别与7名职工和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针对每名职工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调解方案,与公司展开谈判与协商。最终,公司分别与7名职工在仲裁阶段达成了调解方案。因部分职工已经前往外地务工,无法及时回连签署调解协议并领取调解款,而职工申请仲裁的人数不足10人,未能达到集体仲裁条件,无法选出职工代表统一签订调解协议。为解决此问题,区总工会安排顾问律师分别与7名职工建立委托授权关系。在总工会与仲裁委的共同努力下,职工不用亲自到场也能达成调解协议,在第一时间收到调解款,圆满解决了外地职工讨薪困难的问题。


典型意义:总工会始终坚持“系统管理,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基本原则,深化“调裁诉一体化”职工维权体系建设。在多元纠纷化解过程中,根据职工实际情况,选择合情合法的工作方式,既节约了职工维权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今后,总工会将持续强化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企业和职工打造好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服务的“绿色通道”。


案例二:金普新区总工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发区法院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合力化解吕某等37人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纠纷系列案


简要案情:某公司受疫情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近几年来接到的生产订单严重不足,至2023年11月已陷入困境,无法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也无法按时支付供应商和配套企业的服务费。投资者决定将公司破产或提前解散。37名职工申请金普新区总工会为其维权。经职工们一致同意后,金普新区总工会运用劳动人事争议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同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普新区仲裁委”)、开发区法院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多元调解工作。先期,由区总工会援助律师反复与企业投资方、企业订单客户沟通协调,争取到了企业仅存的资金、订单加工费以及关联企业提供的特别慰问金等调解款项。后期,在区总工会、仲裁委和开发区法院三方联合调解下,企业投资方同职工就欠付工资数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调解协议,由金普新区仲裁委当场制作完成仲裁调解书,开发区法院做好后续执行立案及强制执行的程序安排。经过各方紧锣密鼓的有序推进,37名职工最终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64万余元,至此该系列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本系列案件是总工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三方充分运用劳动争议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密切配合联动,成功实现“调裁诉一体化”的典型案例,实现了劳动争议诉源治理的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长兴岛法院运用示范性诉讼机制一次性化解劳动争议案件28件


简要案情:应某某为某单位后勤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保。应某某多次与单位沟通未果,遂诉至法院。长兴岛法院速裁庭收案后,发现后面还有20多人亟待维权,如果每个案件都按照完整的流程审理,不仅花费时间精力,也不利于批量案件的高效处理。经过分析研判,长兴岛法院决定使用示范性诉讼进行快速审理。法官按照当事人是否退休、是否自行缴纳社保等情形进行了分类梳理,形成初步案情报告,同时启动劳动争议案件联席会议机制,由法院牵头,召集区相关主管部门与当事人进行座谈,经过多次商谈最终达成解决方案。对于未达到退休年龄、未自行缴纳社保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已经自行缴纳社保人员及未自行缴纳社保但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由用人单位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应某某等人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示范性诉讼机制是指对一件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先行审理、先行裁判,形成示范性判决,为其他案件提供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的裁判参考。通过参考典型案例的裁判结果,当事人对其他同类纠纷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裁判结果能做到“心中有底”。示范性判决作出后,法官继续通过多元调解、判后答疑等方式,组织开展“一揽子”调解工作,能够更加省时、便捷、高效地解决批量纠纷。依托这一模式,近两年来,长兴岛法院已引导150余名当事人通过示范性诉讼的非诉模式解决纠纷,化解了大量潜在纠纷,实现了“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四:市法院坚持劳动争议专业化审判,秉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实现劳企“双保护”,为郝某等29名劳动者解决“烦薪事”


简要案情:周某以A公司的名义雇佣了郝某等29名劳动者,在B公司总承包的工程处施工。工程结束后,周某仍拖欠数月工资未付,经劳动者多次催要,周某向劳动者出具了工资欠条并承诺还款时间。后周某未在承诺的期限内支付工资,也拒不露面解决问题。29名劳动者无奈将周某、A公司和B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连带给付工资。一审期间,劳动者本人应诉,因法律知识欠缺,对其主张二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而周某为逃避责任,拒不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据欠条由周某出具,判决由周某承担工资给付责任。劳动者认为周某不具有偿付能力,坚持要求A、B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提出上诉。市法院民五庭收案后,集中排期开庭审理并在庭后立即召开了专业法官会议,梳理案情,厘清法律责任,研究拟处理方案。在对案情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民五庭第一时间联系了本系列案件的关键方A公司,多次进行释法明理,列举近年来类似案件的裁判观点,引导A公司意识到其在此案中的不当之处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其出面协调解决劳动者的欠薪问题;另一面,向劳动者解释企业面临的难处以及通过调解及时解决纠纷的好处。双方终于有了调解的意愿,A公司愿意先行为劳动者垫付工资款,之后再向周某追偿。双方就款项数额和支付时间进行了最终的敲定,在法院的组织下签订和解协议,A公司现场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工资款合计50余万元,劳动者收到款项后撤回了上诉。


典型意义:调解是高质量审判,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调解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劳动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市法院高度重视专业性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把调解工作贯穿于二审的全过程,充分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利时机,能动探索劳动争议诉源治理各项举措,通过专业化调解既及时解决了劳动者的“烦薪事”,又引导企业合法经营、避免诉累,真正做到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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