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及刑事辩护经验。王慧自2011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拥有企业法律顾问(高级)职业技能证书。执业十三年,代... 详细>>
律师姓名: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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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311927925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9层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大民二终字第01946号
裁判观点: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仅适用于实际施工人,即在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全面履行并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情况下,若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而当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能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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