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及刑事辩护经验。王慧自2011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拥有企业法律顾问(高级)职业技能证书。执业十三年,代... 详细>>
律师姓名: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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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夫妻双方各占房屋1/2产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2期中指出: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 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 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二分之一产权的做法是不对的。 因为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具备分别登记产权的条件下, 在一个物上判决两个所有权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既然该套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 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分割, 实际上双方仍然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典型状态, 一般情况下,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人一半, 因此, 如果判决一人一半, 实际上只是判决确定从夫妻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并不能解决这对夫妻离婚后实际面临的居住问题,因为,对于按份共有人来说,仍然存在由谁实际控制、使用该房屋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己能够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就没必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问题,在当事人明显失去共有基础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强行判决按份共有,有可能造成新的矛盾。
所以,我们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判决当事人离婚后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产权按份共有不是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好办法,一般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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