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及刑事辩护经验。王慧自2011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拥有企业法律顾问(高级)职业技能证书。执业十三年,代... 详细>>
律师姓名:王慧
手机号码:1361426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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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311927925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9层
【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开民初字第03847号
【原告委托代理人】
王慧律师
【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1988年7月17日登记结婚,于1990年10月9日生育一女刘某甲(现已独立生活),2000年8月18日生育一子刘某乙。2013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至今,期间被告于2014年9月、2015年5月两次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第一次贵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第二次被告撤回起诉。
【被告辩称】
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对两套房屋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被告双方的财产不止这些,还有以下共同财产:位于普兰店市一套面积70余平方米的房子;原、被告所承租的位于民和村的一块面积为4000平方米左右的土地(租期还有25年);还有债权4000000元左右。
【案件评析】
1、夫妻感情: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应准予离婚;
2、抚养权及抚养费:双方均同意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考虑双方各自的经济情况和当地的经济水平,被告无工作,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3、房屋分割:原、被告均同意位于金州新区光明街道北山路***号房屋归被告所有,位于普兰店市安波镇******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本院予以准许;
4、汽车分割: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称将其名下的辽B***号“宝马”轿车以180000元出售,被告要求售车款1800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于法有据,考虑被告需承担婚生子刘某乙就学所需费用,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学费60640元已经支付,依法该部分费用原告有权支配售车款予以支付,本院确定原告仍需返还被告59680元;
5、共同债权:对于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权4000000元,案涉证据不能认定相关债权明确具体且具备可分割条件,本案不予处理;
6、土地使用权:对于双方于2008年4月14日承租的位于金州区站前街道***的土地,鉴于双方已于2010年7月30日转租并用收益直接用于抵偿租金,该块土地的租赁收益并不具备分割处理的条件,本案不予处理。
【审理结果】
二、婚生子刘某乙随原告林某生活,被告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林某返还被告刘某某59680元;
四、位于普兰店市安波镇迎宾路南街***号房屋归原告林某所有;五、位于金州新区光明街道北山路***号房屋归被告刘某某所有;
【办案心得】
1、“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
2、抚养费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经济情况和当地的经济水平,酌情判决;
3、当事人自愿达成的部分财产分割内容,法院不予干涉;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否则需要承担赔偿或者返还责任;
5、主张对债权的分割必须明确具体且具备可分割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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